| 壹、 |
依據:本辦法係依照財團法人華固教育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捐助章程第二條第四款及第六款訂定之。 |
| 貳、 |
目的:甄選家境清寒但學業表現優異或有特殊專長且德育群育優良之在學學生,藉由本會的長期關懷輔助下能順利完成教育,並像希望種子一樣成長茁壯以服務社會。 |
| 参、 |
輔助對象:中華民國國籍之國中、高中(職)、學院及大學(含碩、博士班)在學學生。 |
| 肆、 |
申請時間:每年三月十五日至四月十五日,或經特准者。(依公告為準) |
| 伍、 |
申請條件:
| 一、 |
經班級導師、指導教授、校方、各領域之專業人員及單位推薦,學業優異或有特殊專長,並檢附推薦信者。 |
| 二、 |
具備體育、音樂、美術或其他特殊專長之優秀學生,檢附全國性競賽之獲獎證明及推薦信者。 |
| 三、 |
限國中一、二年級,高中一、二年級,大學一到三年級,碩士生一年級,博士生一到三年級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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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陸、 |
輔助名額:
依書面申請及面試情形,決定輔助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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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柒、 |
輔助方式:頒發獎助學金
| 一、 |
本獎助學金旨在減輕受輔助學生學年中學雜費、書本費、生活費等之負擔,金額依不同就學階段分類如下:
- 國中:每學年新台幣30,000元整。
- 高中:每學年新台幣50,000元整。
-
學院及大學:每學年新台幣100,000元整。
- 碩士及博士:每學年度獎助學金及發放方式依個案面議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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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獎助學金按季發放,發放日期面議決定之,以匯款方式匯至受輔助人金融機構個人帳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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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捌、 |
受輔助人接受本會依本辦法輔助時,應填具願受輔助同意書一份,同意書格式如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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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 |
檢附資料:
- 申請書。
- 最新一學期成績單正本乙份。
- 自傳:自傳內容請說明個人短、中、長期生涯規劃。(以A4紙手寫)
- 生證(含註冊章)或在學證明書,以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優異表現證明或其他獲獎證明。(本會必要時要求提供正本,於審查後返還。)
- 清寒證明文件。
- 近3個月戶籍謄本。
- 其他供本會審查之書面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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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壹拾
、 |
審查:
| 一、 |
書面審查通過後進行面試。 |
| 二、 |
書面審查評等相同者,以面試成績高者優先錄取。 |
|
| 壹拾壹、 |
輔助期限及終止:
| 一、 |
受輔助人各階段學業完成後,可依本辦法第七點之規定,續領下一階段獎助學金。 |
| 二、 |
受輔助人若無下列情事發生,輔助期限最長可至受輔助人取得博士學位止:
- 中途休(退)學,或未能如期完成學業者。
- 在學期間受學校記過(含)以上處分,或操行成績低於80分(不含)以下者。
- 申請資料有虛偽造假經查證屬實者。
- 學期成績及操行成績明顯退步,能改善而不改善者。
- 認輔人員、導師、教授、推薦人評量,建議終止輔助者。
- 獎助學金不為合理使用。
- 有任何妨害本會名譽之行為或言論者。
- 無音訊而無法聯絡本人達一個月以上者。
- 其他經本會評估認為不符合本會輔助宗旨之情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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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若有終止輔助之決定,自本會通知終止之日起生效。 |
|
| 壹拾參、 |
其他說明:
| 一、 |
受輔助人,應盡可能參與本會聚會,交換學習心得或分享生活,相互交流。 |
| 二、 |
受輔助人,應擔任本會義工,或參與其他社會公益活動。 |
| 三、 |
受輔助人,不得重複申請本會獎助學金,亦不得重複接受其他單位長期輔助。 |
| 四、 |
國小、國中階段之受輔助人受領獎助學金,得由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管理,並以該生之最佳利益為優先考慮而使用之;本會就該獎助學金管理人有優先指定權。 |
| 五、 |
受輔助人受領獎助學金,俟學業完成就業之時,在不影響個人生活所需的原則下,可依個人意願將每月所得10%以內回饋予本會,總回饋金為過去所領獎助學金總額,由本會統籌分配,依本辦法之規定,用於希望種子培育計畫之受輔助人;受輔助人亦可與本會約定,將回饋金指定用於特定受輔助人,本會將依約辦理。 |
| 六、 |
本辦法之執行若有爭議事項,依本會決議方式執行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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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壹拾肆、 |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修正補充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