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條 |
本基金會依照民法暨教育部審查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華固教育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
| 第二條 |
本會以建築教育生活化為宗旨,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業務:
一、獎助、培訓傳統建築工藝人員、單位。
二、獎助、培訓現代建築工藝人員、單位。
三、促進國內外建築相關學術交流、研討、座談。
四、獎助建築相關後進學子。
五、出版建築相關刊物,建築資料建檔廣流傳。
六、其他符合本會設立宗旨之相關公益性教育事務。 |
| 第三條 |
本會由華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郭秋焜先生捐助成立,總捐助金額為新台幣參仟萬元整。俟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得繼續接受捐贈。 |
| 第四條 |
本會會址設於台北市信義路四段456號10樓,並得視業務需要,經教育部許可後,於國內、外設置分事務所。 |
| 第五條 |
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權如下:
一、基金之籌集、管理及運用。
二、年度業務計畫之審核及推行。
三、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
四、獎助案件的處理與有關辦法之訂定。
五、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六、董事之改選(聘)、解聘。
七、其他重要事項之處理。 |
| 第六條 |
本會董事會由董事九人組成。
第一屆董事由捐助人選聘之,其後每屆之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
董事成員中三分之一以上應具有從事教育業務工作經驗,並持有證明文件。董事相互間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者,不得超過董事總名額三分之一。 |
| 第七條 |
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三年,連選得連任,董事如在任期內因故出缺,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員,惟其任期以補足原任董事之任期為限。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二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新舊任董事並按期辦理交接。 |
| 第八條 |
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
| 第九條 |
本會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二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經現任董事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自受請求之日起十日內召集之;逾期不為召集之通知時,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教育部之許可,自行召集之。
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董事總額過半數同意,並經教育部准許後行之: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如有民法第六十二條或第六十三條情形,並應經過法院為必要處分。
二、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
三、董事長及董事之任免。
四、法人擬解散之決定。
前項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會議十日前,將開會通知及議程送達各董事,並依規定報請教育部派員列席指導,會後並將董事會會議紀錄呈報教育部。
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議,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理之,但每一董事以代理一人為限,其代理人數不得超過會議出席人數二分之一。如有第三項所討論之重要事項,不得委託代理出席。 |
| 第十條 |
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二月底以前,董事會應審定下列事項,函報教育部備查:
一、上年度工作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含有關憑據影本)。 |
| 第十一條 |
本會辦理本年度業務計畫以外之工作,須符合本章程第二條之規定。 |
| 第十二條 |
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以支用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所得捐贈為原則。經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之管理使用,受教育部之監督;其管理使用方式如下:
一、存放金融機構。
二、購買公債及短期票券。
三、購置自用之不動產。
四、於安全可靠之原則下,經董事會同意在財產總額二分之一額度內,轉為有助增加財源之投資。
依前項第三款、第四款管理使用財產時,不含教育部所定最低設立基金之現金總額。
本會之財產不得存放或貸與董事、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 |
| 第十三條 |
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變更董事、財產及其他重要事項,均須經董事會通過,函報教育部許可,並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
| 第十四條 |
本會係永久性質,於解散或撤銷許可時,經依法清算後之賸餘財產,不得歸屬任何自然人或營利團體,應歸屬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
| 第十五條 |
本章程訂於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 第十六條 |
本章程經報奉教育部核准並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施行。 |